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8 05:52:57重新编辑
深圳福永镇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安大道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大洋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怀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稔田村洋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吉安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新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宝安大道旁塘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祥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高新技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107国道东侧(兴益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桥头万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海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下十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和平莱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建安路安浩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新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天汇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务水平
  2. 交警部门发布五一假期出行提醒
  3. 三季度赫山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134
  4. 我市121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运营
  5. 关于2016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6. 征集家训家规档案挖掘传承良好家风
  7. 襄阳公证处新办证大厅正式启用
  8. 宜城市人社局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
  9. 铜川市耀州区副区长寇爱萍检查雪后市场安全
  10. 胡和平出席市委宣传部机关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
  11. 全国首单苹果保险期货今日赔付陕西铜川2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获赔907万元
  12. 北京中医药大学孙思邈医院完成铜川市首例生理性起搏手术
  13. 印台区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14. 铜川供电公司举办庆元宵猜谜趣味活动
  15. 马旭明、王太晖出席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襄阳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会
  16. 市政协为帮扶村献计出力
  17. 2021年襄阳市拟推荐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
  18. 五一先晴后雨气温小幅下滑
  19. 市经信部门构筑稳增长的坚实底盘
  20. 聚焦产业链招商培育发展新动能
  21. 市工商局部署开展冬春火灾防控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22. 枣阳市杨垱镇中心社区吃上产业饭
  23. 保康举办首届创新创业大赛
  24. 进入高考倒计时考点食堂将接受监管
  25. 龙岭工业集中区全力优化环境促发展
  26. 市质监局积极推进质量技术监督事权制度改革
  27. 新区赴京津冀招商引资工作精准高效
  28. 铜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深入帮扶村白瓜村调研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29. 创业担保贷款出新招助力创业见实效
  30. 李德璋出席襄阳国际车展暨首届汽车文化节开幕活动
  31. 铜川市工商局副局长刘随华带队督查耀州区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32. 双11将至警方提醒谨防网购诈骗
  33. 2021年度拟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公示
  34. 宜城棚户区改造实现百姓安居梦
  35. 安化县科技专家服务团助力柑桔一路飚红
  36. 市经信部门构筑稳增长的坚实底盘
  37. 照金景区管委会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党课教育活动
  38. 何建平赴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交流耀瓷小镇规划编制工作
  39. 湖北工匠杯技能大赛——第三届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教案设计评审
  40. 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结硕果
  41. 市委第二考核组对铜川市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42. 张小帆参加全市外经贸工作座谈会
  43. 药王山景区获神奇西北100景荣誉称号
  44. 市公安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45. 9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出炉
  46. 童声阅美少儿读书节启动
  47. 十三五期间襄阳广告产业实现快速发展
  48. 梅城镇举办计生协会活动弘扬正能量
  49. 宜城6个月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试运行
  50. 襄阳蓄势发力五城共建
  51. 三区环卫假日无休保洁忙
  52. 桃江县农业局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助力农业企业发展
  53. 加快四轮驱动建设四个安化
  54. 市政府外事办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共商发展大计
  55. 市区两级质量监督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56. 胡勇出席全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推进会
  57. 王太晖出席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58. 市直800辆公车限今明两日全部封停
  59. 市委宣传部党员干部热议专题片永远在路上
  60. 奏响民生幸福新乐章
  61. 襄州区启动全民阅读暨读书节活动
  62. 2020年襄阳市专利商标双破万
  63. 保康117名一把手接受大考
  64. 襄阳文明20条正式发布
  65. 16项人社高频社保服务实现建行网点自助办
  66. 程武到襄城区调研统战工作
  67. 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获批铜川迎来绿色发展新机遇
  68. 铜川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采取四项措施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69. 水电问题24小时内解决
  70. 省司法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训班在铜川照金开班
  71. 市民政局调研组深入宜君县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冲在一线、干在实处帮贫解困促发展大调研
  72. 王太晖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73. 市人大调研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
  74. 襄阳市2021年5月29日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计划发布
  75. 辅警王国文为从事的职业感到自豪
  76. 欧江岔镇在群众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77. 市直机关开展庆三八活动
  78. 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79. 市档案局积极参加全市宪法宣传日活动
  80. 安化县地名普查成果数据通过省级审核
  81. 高新区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活动
  82. 赫山推广稻虾产业扶贫
  83. 传承一甲子茶香誉神州
  84. 市科技局积极开展扫雪活动
  85. 樊城区三大行动筑牢校园安全防火墙
  86. 铜川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修订完善案件合议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87. 罗琼玖调研分级诊疗了解进展情况
  88. 铜川市第一中学组织学生赴西安理工大学开展研学活动
  89. 铁警驻守火车站护卫旅客平安出行
  90. 马旭明检查督导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91. 市煤炭局对耀州区铜鑫煤矿石柱东沟煤矿三级标准化进行考核
  92. 我市网约车管理办法草案出台
  93. 我市公布公立医院控费目标医疗费增幅不超10
  94. 安化学生体育运动结硕果
  95. 我市储备粮检测工作启动逐仓验粮确保米袋子安全
  96. 市住建局延伸住房保障服务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97. 我市成功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
  98. 铜川市工商局开展双节前市场检查
  99. 市教育局开展2017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100. 市社保局设置服务专窗 让城市群的老人认证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