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204号
珠府函〔2017〕20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紧急通知》(粤民电〔2017〕42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896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28元/人/月和43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分类施保。A类(特困人员、麻风病人)按低保标准的60%增发,确保基本生活标准达低保标准的1.6倍,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B类(特殊保障对象)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C类(基本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