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豪辉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279号
广州豪辉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豪辉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豪辉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湖中村竹山三阁堂三湖路21号之一,原项目于2019年4月15通过环保备案(备案编号2019***********592)。你公司拟在原厂区内空地和拆除旧厂房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扩建项目占地面积4736平方米,建筑面积11700平方米,年增产汽车灯具塑料制品零部件500万套。项目不新增员工,仍为10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两班制。扩建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1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严者后经三合围排洪渠最终汇入西福河。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收集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
(二)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排放监控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监控限值。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固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为VOCs0.039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0.0786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性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