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首隆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1000吨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349号
广东首隆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首隆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加工1000吨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首隆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民营工业园东一横1号(厂房C2)。项目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不锈钢管材、管件生产、加工,年加工不锈钢管材、管件合计约1000吨。项目员工人数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3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01吨/年、氨氮0.0112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02吨/年、氨氮0.022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绅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