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98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6〕9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436号文),需将南沙区横沥镇义沙、长沙经济联合社44.1036公顷(合661.55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横沥镇义沙、长沙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0.4785公顷(合7.1775亩)、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0.927公顷(合13.905亩)、义沙经济联合社41.9172公顷(合628.758亩)、义沙经济联合社0.7809公顷(合11.71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4785 | 土地补偿费 | 244.6710 | 117.0751 | 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9270 | 土地补偿费 | 244.671 | 226.8100 | 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横沥镇长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耕地 | 27.5598 | 土地补偿费 | 139.812 | 3853.1908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59 | 2889.8931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园地 | 2.5982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317.8521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227.0372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 | 5.6113 | 土地补偿费 | 174.765 | 980.6588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490.3294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剔除坑塘水面部分) | 3.0689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375.4354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268.1681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2.8319 | 土地补偿费 | 244.671 | 692.8838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未利用地 | 0.2471 | 土地补偿费 | 69.905 | 17.2738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0.7809 | 土地补偿费 | 244.671 | 191.0636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横沥镇义沙、长沙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横沥镇义沙、长沙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横沥镇长沙、义沙经济联合社 | 2016年10月21日至 2016年10月31日 | 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李浩坤:39910591、84985743); 横沥、黄阁国土所(联系人:刘鸿鹄,电话:84968567、), | 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43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