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住楼停车场实行区别收费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实施以来,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收费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收费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受到群众的欢迎,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日前,市物价局专门发文明确了停车场收费的有关问题,比如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应区别进行管理;免费保管期内,车辆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商住楼停车收费实行区别管理
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日前物价局进一步明确,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管理:
(一)规划部门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商定,已经明确车位使用划分的,提供给住宅业主使用的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提供给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使用的车位,按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商住楼停车场尚未明确划分车位使用的,应在合理保证住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划定车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划定车位。车位划定后,分别按住宅停车场和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楼、商住楼机械化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鉴于机械化立体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高,物价局明确,可在规定的住宅楼、商住楼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
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市政道路停车场实行区别收费
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市政道路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凡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通行的,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执行,上述停车场如按规定交缴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非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通行的,按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免费保管期内车辆丢失或毁损停车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时段内,车辆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