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李艳松
李艳松:
你(单位)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荔湾区广州花卉博览园白兰路自编32号地块上搭建527.45平方米的棚房,非法占用农用地527.45平方米,且将上述地块水泥硬底化地面459.2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农用地527.45平方米退还给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上述棚房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10021.55元。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完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荔国土规划资催〔2018〕00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634967)领取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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