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工商公告20182号
当事人:广州典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典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作出的穗工商云分告字(2018)第0201***********6-00012号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典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66号五层综合楼(部位:508)
法定代表人:张艺涵
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基本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等注册登记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5年7月14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蟾蜍石西街12号107房为不存在的虚假住所,且业主张玉芬也没有与广州典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艺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局认定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用于登记的住所证明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1日
联系人:孙建波、徐颖 电话:37352508 3737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