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揭阳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以及《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环〔2012〕92号),现就揭阳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汽车不得转入我市,本市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的变更、转移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及外市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排放达标车型,可登陆国家环保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查询。
三、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停止其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及外市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公安局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