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2019〕27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2019〕27号
当事人:珙县观斗幸福村卫生室(郭远康)。住所地:珙县观斗乡幸福村三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号:PDY00303X51152617D6001。法定代表人:郭远康,男,汉族,现住珙县观斗乡幸福村三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珙县观斗幸福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郭远康开办村卫生室,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经营,登记号:PDY00303X51152617D6001,经营范围:全科医疗。当事人从珙县药业公司处购进腹可安片、诺氟沙星胶囊用于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未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清理。截至2019年3月12日,当事人卫生室内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腹可安片12盒,售价2.4元/盒;诺氟沙星胶囊1盒,剩余5板零4粒,售价0.9元/板,0.09元/粒;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33.66元。
上述事实有珙县观斗幸福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复印件、郭远康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物品、现场检查拍摄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三)购进渠道合法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
2、并处33.66元罚款(大写:叁拾叁元陆角陆分)。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办案人员处备案。逾期缴纳罚没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