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日前,省国资委等三部门印发《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并鼓励省属国企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拟实施混改企业允许纳入试点
《细则》要求,试点企业将严格控制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试点企业应符合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等四项条件。
作为我省首批开展混改的58家试点企业的“样板”,山东交运集团混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这能充分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内生发展动力,创新市场化运营模式与盈利模式。”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我省对试点企业的范围和基本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一是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二是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此外,我省还鼓励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总额不超总股本三成
《细则》明确,员工持股参与对象应满足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省委、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等条件。
据了解,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
《细则》要求,员工持股为自愿参与,不得以强行摊派、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上,实行以岗定股、岗变股变、人退股退等科学合理的流转退出机制。
据悉,试点企业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和工作贡献,合理确定各层级员工持股份额,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实行福利性质的全员持股或平均持股。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可在对应的个人持股份额内自愿选择实际持股额度,但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
《细则》提出,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由入股员工合法合规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应资金成本。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或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载体持有股权。自然人持股范围原则上应为超过一定持股份额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合伙企业持股载体数量根据实际纳入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而定;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股权设置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
持股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并存。根据《细则》,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股同权,通过持股载体持有股权的员工,其股东权利应通过持股载体统一行使,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不得承诺持股员工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而员工持股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在股权流转机制上,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根据《细则》,试点企业应建立包括自愿流转机制、强制退出机制以及后续激励机制等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持股员工在锁定期满后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入人才持股。
据了解,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员工持股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交易方式、股权流转等重要信息在企业内部充分披露。上市公司还需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此外,《细则》明确提出,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记者 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