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玉和苗族乡行政权力权责清单(赋权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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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 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视违法违规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视违法违规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森林防火检查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移送责任:视违法违规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视违法违规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下达处置措施后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原因。 5.其他责任:法律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改正。 3.移送责任:视违法违规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下达处置措施后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原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主体 | 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 (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不含表彰)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违反《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审核,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纠正,及时通报结果。 4.解释备案责任:备案有关资料,并负责解释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权力主体 | 珙县玉和苗族乡 |
权力来源 | £法定 R赋权 |
设定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责任主体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4.解释备案责任:备案有关资料,并负责解释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421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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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0:54:5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