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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权力和义务

3应急响应

3.1分集响应

3.2 信息报告

3.3 通信

3.4 指挥协调

3.5 紧急处理

3.6 救护与医疗

3.7 应急人员的防护

3.8 群众的安全防护

3.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3.10 信息发步

3.11 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保险理赔

4.3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

5保障措施

5.1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5.2交通运输保障

5.3医疗卫生保障

5.4治安保障

5.5资金保障

5.6技术装备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6.2培训

6.3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

1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并迅速启动一个集事故处理 、医疗救护、现场施救等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和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自行启动

我区境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按照各自职责自行启动本预案,确保事故救援工作立即开展。

1.2.2统一指挥,分级响应

我区重特大农机应急领导组负责对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区、乡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主体,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快速开展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3快速恢复秩序

农机事故紧急施救结束后,尽快恢复乡村机耕道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产秩序(本款所称乡村机耕道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并可通行农业机械的道路)。

1.2.4实行分工负责

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开展。

1.2.5 预防为主

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宾市南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南溪区内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机耕道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我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领导组,负责对全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

组长:区人民政府区长。副组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成员: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区级人民医院。

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局局长,副主任: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权力和义务

应急处置共分为6个小组,即现场处置小组、医疗救护小组、事故调查小组、善后处理小组、现场秩序维护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对全区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2.2.1 现场处置小组

现场处置小组主要职责:掌握事故全部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实施现场组织、指挥和排险等工作。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领导组提请区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由分管应急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应急办、区安办、事发地人民政府、区级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2.2.2 医疗救护小组

医疗救护小组主要职责: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生命,减少死亡(应优先救助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由分管卫生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农业局、区级人民医院、区卫生局、区交警大队、区应急办、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2.2.3 事故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小组主要职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对现场勘察、取证、分析,写好事故调查报告,客观、公正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由分管安全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应急办、区安办、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2.2.4 善后处理小组

善后处理小组主要职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伤者、死者家属的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应急人员的防护: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提请区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由分管安全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区级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2.2.5 现场秩序维护小组

现场秩序维护小组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

确保现场抢救工作正常进行。

由分管交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办、区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区级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2.2.6 后勤保障小组

后勤保障小组主要职责:落实各种抢救物资的及时到位。

由分管应急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应急办、区财政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区级人民医院等部门组成。

2.2.5 现场秩序维护小组

3.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3.1.1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为重大农机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为较大农机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为一般农机事故。

3.1.2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省农业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请求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应对重大农机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省农业局和事故发生在地的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全力配合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领导组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农机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在地的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全力配合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领导组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农机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的区农机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全力配合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领导组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 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乡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第一时间报告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对延误、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对农机事故应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

3.3 通信

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组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24值班制度。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报案电话0831-3329975383983324小时值班手机:137****7581

3.4 指挥和协调

3.4.1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4.2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区农业局农机监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5 紧急处置

3.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3.5.2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相关部门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增援。

3.5.3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救助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3.6 救护和医疗

3.6.1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3.6.2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商请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6.3 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相关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农机事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3.7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处理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8 群众的安全防护

3.8.1农机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当地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3.8.2 凡需要对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3.8.3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3.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上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10 信息发布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农机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3.11 应急结束

当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事发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伤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4.2 保险理赔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3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5.1.1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协调、检查、促进下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5.1.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车辆、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处理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理能力。

5.2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要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5.3 医疗卫生保障

5.3.1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3.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 4 治安保障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5.5资金保障

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要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或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并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

6.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要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6.3演练

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根据需要,可开展区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农机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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