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7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借此机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阆中市宏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6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阆中市宏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查阅了该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未按核定及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证据表明,该公司共多收取消费者机动车检测费47898.6元。其行为违法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4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898.6元,罚款95797.2元的行政处罚。
2.阆中佳隆车业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及收受商业贿赂案
2017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阆中市佳隆车业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汽车定购合同中以备注栏备注的形式向部分按揭贷款购车客户收取3000元至6500元金额不等的服务费及1000元保险保证金,并要求其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汽车保险,同时收取了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员为其支付的保险佣金20940元。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及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4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940元,罚款79060元的行政处罚。
3.阆中阿蓝整形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本局接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件:在南充市食药局2017年6月28日组织的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在阆中阿蓝整形美容诊所治疗活动场所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限仍在继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和一次性静脉输液针。其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56袋(副),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阆中市阆苑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7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阆中市阆苑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其宣传架上摆放了标注有“本解释权归阆苑旅行社所有”的宣传单,涉案宣传单系该公司委托他人印制。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6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 阆中眼耳鼻喉专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7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阆中眼耳鼻喉专科医院通过电视视频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近视眼治疗广告使用了华西医院专家、医护人员及患者形象,用于宣传其医疗功效、安全性、治愈率,且包含了“世界顶级”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2017年8月17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蒲小明经营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预包装牛肉案
2017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蒲小明的牛肉加工场所冻库中,查获准备用于加工生产干牛肉及盐叶子牛肉的进口预包装牛肉40件,货值金额为19000元。涉案牛肉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2月24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进口预包装牛肉40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南充市兴平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阆中第三百零八店虚假宣传案
2017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南充市兴平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阆中第三百零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大门右侧发布有“九州通医药集团 中国OTC商业第一品牌 八味益身丸 独家产品 安全可靠,无毒副作用”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2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 阆中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2017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对阆中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随机抽样,经检验,当事人销售660根型号为Φ10㎜的热轧带肋钢筋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3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5元,罚款19818.5元的行政处罚。
9. 张万学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17年7月31日,本局在网络监管过程中发现一则名为《阆中周极品特色冒菜吃出耗子》的舆情信息,反映消费者梁某等4人在张万学开设的冒菜店就餐过程中,发现菜品里面混有一只老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经本局消协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已向4位消费者给予每人2000元的经济补偿。
2017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阆中文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16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对阆中文成加油站销售的0号柴油开展了质量监测,经检验,所抽批次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为1029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5日,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205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