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前借出50万三继承人转让债权获支持
男子雷双向他人出借50万元,后来他因病去世,他的父亲、女儿和儿子继承了这份债权。然而,雷双的父亲等3人随后却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资金证明书》,证明这50万元是死者的朋友林雅所出,他们愿意放弃追讨债务的权利,由林雅参加诉讼向欠债人索债。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欠债人达州某建筑公司偿还林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借钱不还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追债
2015年3月23日,顺庆城区的两名中年人刘吉和林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达州市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二人诉称:2014年12月1日,达州市某建筑公司因为在南充市顺庆区承建某小区二期工程,资金紧缺,遂向刘吉、袁仁和雷双借款共计1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但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然而,由于以雷双名义所借的50万元款项实际由雷双的邻居兼好友林雅出资,现雷双已去世,经雷双的3名继承人即父亲、女儿和儿子同意,由林雅收取这笔债务。但直到刘吉和林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们也没有收到达州这家建筑公司偿还的债务。刘吉和林雅遂请求法院判令达州某建筑公司归还二人借款各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刘吉、林雅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答辩和举证。
债权人去世 实际出资人可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刘吉向达州某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00万元,案外人袁仁向该公司借款50万元,达州某建筑公司给刘吉、袁仁、雷双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吉、袁仁、雷双人民币150万元整,月息3分。该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刘吉、袁仁、雷双在借条上签字:各50万元整。2015年2月雷双去世。2015年3月5日,顺庆区北城街道某社区出具《证明》,证明雷双已死亡,雷双于1998年4月20日离婚,雷双有父亲和女儿、儿子三名继承人。2015年3月19日,雷双的父亲、女儿和儿子分别向法院出具了资金证明书,证明2014年12月1日以雷双名义出借给达州某建筑公司的50万元,实际出资人是林雅。本案在审理中,法院书面通知雷双的上述3名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3人均书面表示放弃债权,由实际债权人林雅追讨债务。刘吉也证实代雷双垫付的50万元,事后由林雅向刘吉归还。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吉、林雅要求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归还借款共100万元及利息,举出了借条,以及转款凭证,被告达州某建筑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且林雅的可以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权利。2015年8月24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达州某建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向刘吉、林雅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和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达州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9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时返还借款
律师雷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 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几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法院判决达州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是于法有据的。
关于债权的继承与转让
律师雷震:债权作为债权人的财产,一部分在债权人死后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但有些债权是不能被继承的。
(一)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债权。无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可以被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也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二)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债权。
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债权不可继承,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这类债权随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