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民政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解决残疾人特殊长期照护困难,经市政府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制度的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精神或智力残疾的遂宁市户籍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
二、资金安排
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扩权县全额由县级财政负担,非扩权县由市、区(园区)两级分担。市级财政按照30%的比例对非扩权县给予补助,总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各区(园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区(县)(园区)级残联审核,区(县)(园区)级残联审核后报区(县)(园区)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园区)民政部门进行资金发放。
(三)补贴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护理补贴。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残疾人等级降低且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政策衔接
既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残联和民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审核有关政策的衔接情况。对不符合以上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定为不合格,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建立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我市2019年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做好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的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补贴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要充分利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申请、审核、发放、查询、统计分析、数据监测等功能,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二)严格监管。各地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进一步扩面,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宣传工作,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申领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在补贴发放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