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2年核验工作的通知2013年01月08日
沪新出报〔2012〕262号
关于上海市开展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报业集团、相关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将于2013年1月开始。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本市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3月11日。
二、核验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第四版新闻记者证。2013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无须参加2012年度核验。
三、核验重点
本市各新闻单位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核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1.是否存在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告公司人员、企业家等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为本单位的党务、行政、广告、发行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注销离岗、离职、离退休人员的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为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办理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5.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报刊记者站记者是否存在持本部新闻记者证的情况。
四、核验要求
本市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通过年度核验审核,建立健全新闻记者的微博管理制度,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全面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彻底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做到所有人员逐个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
1.各新闻单位要成立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由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人事、党委、纪检等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小组成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清查工作。
2.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核验重点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清查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逐个审核持证人员条件,形成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认真如实填报《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详见***,可从中国记者网首页公告栏),并立即注销未通过年度核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3.各新闻单位工作小组完成清查后,要将通过年度核验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媒体的显著位置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其中报刊出版单位须在本报刊上公示1次,其他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首页上公示10天,并公布本市新闻记者证管理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电话:***339117,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各新闻单位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新闻记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按照《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要求,依程序填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五、核验程序
1.请各新闻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并向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核验材料,材料包括:本单位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自查报告、本单位填写的《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本单位的公示材料(本单位刊登公示的报纸、期刊或者网页截图)。
2.请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管理负责人将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年度核验材料,于2013年3月5日(星期二)、6日(星期三)报送到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参加年度核验。
3.年度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我局将按照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持证人员数量1:1的比例将2013年度核验标签免费发放到各新闻单位。
4.各新闻单位领取2013年核验标签后,由其负责粘贴在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页,完成年度核验。年度核验标签出现破损的凭破损标签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更换。
六、违规处理
1.对各新闻单位在自查中自行发现的违规问题,由各新闻单位自行纠正,并自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建立健全新闻记者证管理制度,避免再出现违规问题,并由主管单位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建立违规备案档案,做出内部批评教育处理。
2.对各新闻单位在自查后被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发现的违规问题,由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同时由主管单位对新闻单位的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做出停职、免职等行政处理。
七、核验集中受理的时间、地点:
1.时间:2013年3月5日(星期二)、6日(星期三);
2.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事务大厅(绍兴路5号);
3.联系人:胡
联系电话:***370176-6205,***339117。
特此通知。
***:《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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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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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记者证号 | 所在部门 | 新闻单位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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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 | 主管单位意见 | |||
(盖章) | (盖章) | |||
注:此表可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