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公布出租汽车等四类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2013年03月04日
沪交法〔2013〕62号
关于公布出租汽车等四类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出租汽车等四类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已经2012年12月24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拒绝乘客合理的运送要求;
(三)违反《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情节严重,且被责令暂停营业的;
(四)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用评价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在办理出租汽车准营证件相关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件,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不配合案(事)件调查处理,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四)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五)未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的;
(六)未按照标准收费并且出具车费***的;
(七)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准营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一)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二)擅自拆除车辆消防器材的;
(三)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四)计价器修复后未经检定合格继续使用的;
(五)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内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擅自载客严重扰乱营运秩序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擅自拆除安全设备(前后排安全带、防劫板)后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在乘客满意度调查中被抽查且扣分的;
(三)准营证与车辆营运证户名不符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五)从事区域出租汽车营运的,未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因服务态度问题被乘客投诉且查实的;
(二)在车厢内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携带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准营证的;
(四)上、下客时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五)未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或者服务卡破损、模糊不清的;
(六)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准营证变更手续的;
(七)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且未达30日的。
六、奖励减分项目:
(一)获得全国及省部级劳模(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劳动模范),减10分/次;
(二)获得全国交通行业先进工作者、优秀驾驶员等称号,或者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经媒体报道查实的,或经考试合格成为五星级驾驶员,减5分/次;
(三)获得市或者建设交通委、交通港口局评出的交通行业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有拾金不昧、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经媒体报道查实的,或经考试合格成为四星级驾驶员,减3分/次;
(四)获得市运输管理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的各类先进称号,或者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或经考试合格成为三星级驾驶员,减1分/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一)驾驶教练车或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转让、出租《教练员证》的;
(三)超越《教练员证》准教范围或者准教车型,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
(四)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用评价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五)酒后带教或酒后驾驶教练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一)驾驶教练车或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三)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四)受到主流媒体(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曝光批评经查证属实的;
(五)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不配合案(事)件调查处理,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一)擅自改变教练车用途的;
(二)未按管理部门指定的训练区域和道路进行教学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四)将教练车交给无《教练员证》的人进行带教的;
(五)填写《教练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驾驶教练车或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二)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三)使用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失效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四)参加再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教学过程中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二)教学过程中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当天培训学员《教学日志》的;
(三)教练车车容车貌不整洁或者车身标识(包括车身马赛克色带、车身两边培训机构简称和考试编号、后窗玻璃进场基地名称和行业监督电话、车内《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摘要)》)缺失、残损的。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用评价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
(三)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四)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五)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到期未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和报备,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未遵守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规定的;
(七)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八)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不配合案(事)件调查处理,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一)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五)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六)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七)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八)驾驶过程中故意损毁车载GPS终端设备,故意遮蔽GPS信号的;
(九)违反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等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
四、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五、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三)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在车辆车载GPS终端设备故障情况下出车的;
(五)未按规定携带安全、消防设备的;
(六)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未达30日的;
(七)客运包车不随车携带包车合同的;
(八)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或泄漏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四)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有盗窃国家和企业危险货物行为,经公安部门查实并被处罚的;
(七)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用评价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二)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三)在车辆车载GPS终端设备故障情况下出车的;
(四)驾驶过程中故意损毁车载GPS终端设备,故意遮蔽GPS信号的;
(五)将危险货物交于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的;
(六)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的;
(八)未按照企业运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九)有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十)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不配合案(事)件调查处理,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指定道口出入上海市境的;
(五)违规驶入禁行区被GPS监控报警的;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按相关部门指定路线行驶的;
(七)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限时限运的;
(八)违反货运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等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
(十一)有受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教育的;
(六)未按规定限速行驶,有GPS超速报警且未及时纠正的;
(七)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或者携带无效的消防器材的;
(八)每月未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的。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教育,且未达30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