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政府规章立法议题采纳处理情况的反馈2013年04月03日
根据《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11月7日至12月5日,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2013年度政府立法议题。在议题公开征集期间,共收到电子邮件40封、信函33件。经核,其中44件属于立法议题。2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经对社会各界来函和电子邮件所提出的44件立法议题认真研究,现将采纳处理的主要情况分为结合相关立法工作予以解决、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留作参考、未予采纳四类反馈如下:
一、结合相关立法工作予以解决的建议
(一)关于异地就医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希望门诊、住院医保联网,解决异地就医看病难和医药费结算问题。
反馈意见:该建议将在修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办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流动人员实行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处罚标准,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公立学校入学、医保就医等福利。
反馈意见:该建议将在《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中一并考虑。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章,完善具体的操作制度和考核内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反馈意见:该建议将在《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制定中一并考虑。
二、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的建议
(一)关于公共厕所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建造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厕,对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的人员予以处罚,并落实执法人员责任。
反馈意见:关于建造免费公厕问题,《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都有相关规定,而且本市已于2010年1月1日对所有公厕免费开放;关于对随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已经作了规定。
(二)关于行道树木栽种和公共绿地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栽种行道树和公共绿地进行立法,从而充分利用空间,明确可以栽种行道树的范围,完善公共绿化。
反馈意见:《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对行道树栽种标准以及公共绿地设计、建设标准等均有规定。
(三)关于树木修剪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树木修剪进行立法,避免过度修剪而可能破坏树木的现象。
反馈意见:《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基数规范》等规范已经对包括居住区在内的树木修剪、迁移或砍伐作了规定。
(四)关于旧区改造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维护居民切身利益,建议制定旧区改造的政府规章。
反馈意见:《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旧区改造问题已有规定。
(五)关于轨道交通建成后闲置土地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轨道交通建成后遗留下的闲置土地管理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已有规定,相关问题可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
(六)关于制定《上海市毒性物质排放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借鉴美国《毒性物质排放清单》的立法经验,规范上海市毒性物质排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反馈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有毒物质的生产、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作了规定,而且各类有毒物质名录也已制定颁布。
(七)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和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维护维修管理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鉴于瞬态工况法比稳态工况法更精确,建议采用瞬态工况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目前,I/M制度实施中,只有I(排放检测站)建立起来,M制度(环保维护站)没有建设,建议通过制定法律全面实施I/M制度。
反馈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专门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了机动车检测和维修制度。瞬态工况法虽然更精确,但是价格更高,采用此办法应当充分考虑车主的承受能力。
(八)关于小区违章停车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鉴于小区内存在消防通道乱停放机动车、擅自占用产权和使用权车位、公共通道乱停车等问题,建议对小区违章停车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建议人提到的小区停车若干问题,《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有相关规范。
(九)关于规范媒体广告播放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立法应规范媒体广告播放,所有电视广告只能在广告时段播出,报纸杂志应专版专刊。
反馈意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对此已作了规定。
(十)关于拾捡小孩应送交居委会或孤儿院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捡到的小孩必须交居委会或孤儿院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收养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已有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使用统一文本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使用统一文本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国家和本市对劳动合同和员工劳动手册已有规定。
(十二)关于公益岗位工资福利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有关公益岗位的工资福利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一般不适宜由政府制定规章进行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已作出了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处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政府专门立法,在区法院设立简易程序部门,惩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贪官恶吏。
反馈意见:在区法院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部门,超出了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处理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已经有了规定。对其他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也在积极开展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的论证。
(十四)关于信访诉求限时解决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信访诉求限时解决的规章制度。
反馈意见:鉴于《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办理时限已经有了具体规定,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单独规定办理信访的具体时限。
(十五)关于制定《上海市文物认定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规范本市文物认定主体、范围、程序、生效和救济等问题,建议制定《上海市文物认定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认定的相关内容已经有了具体规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已列入今年市人大立法计划,相关问题将在立法过程中提请人大研究。
(十六)关于对业委会主要成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成立业委会协会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业委会的主要成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成立业委会协会,负责培训、咨询、定期检查、评比、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办一份杂志来指导业委会工作。
反馈意见:岗前培训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已有相关规定,成立业委会协会的事项一般不适宜通过立法来解决。
(十七)关于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界定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和维修费用,倡导建立六位一体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建议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反馈意见: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的界定和维修费用等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经作了规定;六位一体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可由业主协商解决,一般不适宜通过立法来解决。
三、留作参考的建议
(一)关于制定《上海方言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加强上海方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议制定《上海方言保护条例》。
反馈意见: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相关立法意见留作参考。
(二)关于残疾人生活保障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出台一部比较全面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法规。
反馈意见: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列入201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关意见可结合该法规修改工作予以考虑。
(三)关于赡养和保护老人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赡养老人、保护老人的地方性法规。
反馈意见: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列入201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待条件成熟后上常委会审议,相关意见可结合该法规修改工作予以考虑。
(四)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规章。
反馈意见:为配合《社会保险法》实施,本市已经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相关意见将在逐步修订各项社会保险的政府规章中参考。
(五)关于制定《上海市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促进博物馆科学规划建设,发挥博物馆传承、保护、研究、展示、服务、教育、传播等功能,创新博物馆管理体制,建议制定《上海市博物馆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国家《博物馆管理条例》已在征求意见,待该条例出台后再启动本市相关立法,有关意见留作参考。
(六)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加强城市宠物管理,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议对城市宠物管理进行立法。
反馈意见:《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流浪犬的收容管理以及遗弃犬只行为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正在制定中。为避免造成不一致,本市相关立法暂时不适宜出台,相关意见留作参考。
四、未予采纳的建议
(一)关于七不文明规范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七不文明规范立法,发挥居委会职能,组织退休人员上街纠察,全民动员。
反馈意见:七不文明规范,属于道德规范,可通过加强宣传来倡导。
(二)关于制定《上海市职业演员权益保障办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消除演员管理二元体制,规定演员从业资格、从业权利与社会责任,明确演员著作权保障及相应监管职责,建立艺术交易机制,加强演出行业安全管理等,建议制定《上海市职业演员权益保障办法》。
反馈意见: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涉及人事体制改革、创设资格资质、行业协会监管等问题宜由国家法律统一规范;演员著作权、人身与财产权益保护等问题已经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
(三)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遏止社会不良风气,应加强精神文明方面的立法。
反馈意见:精神文明方面的问题可通过加强宣传、引导等方式予以疏导,不适宜通过立法进行强制性规范。
(四)关于修订《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关于未成年人不是购买公有住房对象的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央房改政策规定,外省市也没有类似规定,建议修改。
反馈意见:福利分房政策规定未成年人不作为购房对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职工家庭购房后,该住房即转变为产权住房,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人)可以按照规定继承或受赠该住房。
(五)关于组团式社区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组团式社区管理模式融合了街道、物业、业主、公安等多方面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障房小区脏乱差的问题,建议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反馈意见:该模式属于保障房小区综合管理方式之一,不一定具备普遍适用性,也不适宜就此立法。保障房小区脏乱差问题可通过加强执法管理予以解决。
(六)关于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业主大会的表决应经半数以上通过,不投票的应视为放弃,而非同意,为此应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由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负责业委会组建和日常运作监督管理,并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反馈意见:《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中均没有类似的强制性规定;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和街道的行政管理能力。
(七)关于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规范财务管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反馈意见: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属于小区内部管理事务,由业主共同决定更为适宜。
(八)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归属权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立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归属权。
反馈意见:据了解《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中,宅基地归属权问题较为复杂,相关问题正在研究中,制定政府规章的条件还不成熟。
(九)关于制定《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废止《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
反馈意见:原文件为市建交委文件,文件内容为其内部具体管理事项,一般不适宜通过政府规章来规范;即使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十)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个体工商户强制接受出租汽车企业的托管,并支付150至300元费用,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
反馈意见:《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规定此事项并不违法;本市实施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政策,由出租汽车公司托管个体出租汽车户,并提供相关管理服务,有利于规范个体出租汽车户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制定反窃电执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反窃电执法进行立法,明确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并明确窃电争议的解决途径。
反馈意见:供电企业一般没有相关的执法权力;反窃电措施在《电力法》等法律规范中已经有具体规定,一般不适宜重复立法;关于窃电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二)关于修订《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与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趋势相悖。
反馈意见:该条规定并不限制申请人的有关权利,而且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不抵触,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不当做法可以通过加强监督等方法来改进。
(十三)关于对文革前冤假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文革前冤假错案进行国家赔偿立法。
反馈意见:《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文革前的行为,而且该问题超出了市政府立法权限范围。
(十四)关于制定家庭关系法规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本市关于家庭关系的地方法规。
反馈意见:家庭关系需要由国家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地方一般不适宜对该类事项进行立法。
(十五)关于修订《信访条例》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修订《信访条例》,归还文革中被冲占的公房。
反馈意见:《上海市信访条例》由市人大制定发布,市政府无权进行修改。如果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十六)关于严厉打击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恢复收容遣返制度,立法严厉打击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来沪务工、就学、就医、贷款、落户实行限制。
反馈意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返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如果本市立法恢复收容遣返制度,与国家规定明显抵触。
(十七)关于电梯运行费用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立法明确电梯运行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物尽其用,确保相关费用专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反馈意见:相关问题可在操作层面予以解决。
感谢建议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