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涉禽场所防控人感染禽流感工作的通知2013年07月25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6月19日出台《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含H5N1、H7N9等,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市民尤其是涉禽从业(含养殖、屠宰、运输、销售等)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工作预案等要求,本委组织制定了《加强本市涉禽场所防控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并经市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涉禽从业人员是感染人禽流感的高危人群,各区县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将涉禽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摆在本市传染病防控的重要位置。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辖区商务、农业、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辖区内涉禽场所和涉禽从业人员情况,积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辖区涉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及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并督促涉禽场所及相关人员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各项举措,有效预防和控制人禽流感的发生与传播。
二、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辖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涉禽场所人禽流感防控的各项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与辖区涉禽场所的联系制度,指导涉禽场所及从业人员按要求落实健康防护措施和卫生管理要求、汇总分析涉禽场所症状监测情况、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应按照本市的相关方案依法开展对人感染禽流感等的疫情监测工作,加强应急演练和能力培训。一旦出现禽流感疫情,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控制,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健康教育机构应积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健康宣传工作,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督导,确保措施得到落实
各区县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涉禽场所防控人感染禽流感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措施有序落实到位。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有关机构对区县落实该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