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本市特种设备注册代码编制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号码的编制及换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注册代码编制
注册代码由设备分类码、行政区划代码、注册年份码、顺序码组成(共20位),详见***1。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
使用登记证号码由特性码、地址码、顺序码组成(共8位),详见***2。
三、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按本通知的要求,自2005年7月15日起,对新投入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现行特种设备注册代码编制方法进行注册登记,其中锅炉、压力容器还须按现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方法登记发证。
2003年后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注册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保留原注册代码不变,不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按现行特种设备注册代码编制方法、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方法重新进行注册和换发新证。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结合年度检验,在一年内完成重新注册登记。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在认真完成检验责任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同时,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重新注册及换发证工作。
五、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地做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登记证的申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1.
特种设备注册代下码编制规定
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