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上海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7〕4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我委决定在前两年资助10所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再资助5所高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达标建设。现将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建设的高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硬件水平已有达标建设规划,目前尚未达到教育部要求的建设标准,但学校能够投入一定的建设资金。
二、申报要求
凡申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建设工作的高校,请于9月24日(星期一)下午3:00前,将申请表(见***)一式5份,报送至市教委德育处(大沽路100号3110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赵扬、吴能武,联系电话:23116792、23116755)。
市教委将在各高校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工作,审定2007年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达标建设单位,审定名单将在上海教育网上进行公示。若公示无异议,市教委将正式对达标建设单位下达任务和经费,并根据要求对达标建设工作予以考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