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精神,为配合做好城镇重残人员的纳保工作,现就有关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复核工作,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落实,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复核内容
(一)对重残人员参保资格认定材料中填报情况复核;
(二)对有争议的个案复核。
三、复核方式
(一)区县残联对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将材料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上签注复核意见,加盖复核专用章后反馈区县残联。复核情况及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对涉及有争议的个案问题,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残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研究,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户籍区县、街道 | 联系电话 | 复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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