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执行以来,社区助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调整政府补贴的困难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的决定,对沪民福发〔2004〕7号文中的“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政府扶持的部分为:9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3、相关工作经费。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并加强管理,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评估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行政区划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重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除本文规定的调整内容外,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继续有效,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