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向黄浦等区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通知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人民政府:
市商务委自2009年8月1日起将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审批下放到各区县,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快落实外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市商务委决定在个别区试点的基础上向黄浦区等16个已接入外资网上办事系统的区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下列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变更由黄浦区等16个区负责审批、管理。
1、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涉及钢铁、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盐、烟草、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音像制品、原油、氧化铝等23种重要商品、不涉及无店铺销售和商业特许经营、单个零售店铺经营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2、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且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不涉及境内同一控制人返程投资和跨境换股、不涉及重点行业或存在影响国家安全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资并购项目;
3、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租赁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涉及融资性租赁和汽车租赁);
4、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5、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6、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不涉及场馆建设)的设立和变更。
二、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一家符合城市发展和商业规划的零售门店。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我委将通过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公布各区符合规划的商业网点名单。如开设店铺不在公布的商业网点内且跨区开设的,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征询开设店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开设店铺跨省市的,我委委托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盖市商务委电子公章的对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征询意见函。
三、外资并购的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外资并购的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报市商务委审批。
四、各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委将加强审批权下放后各区审批项目的监管,如发现违规审批行为,将视情况通报批评或收回下放的审批权。
五、上述外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原市商务委审批、现属于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项目电子档案依申请下放。
六、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我委相关处室沟通,协调解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