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区实际,对征地养老人员(不含《暂行办法》实施后选择征地养老的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参保原则
以“尊重个人意愿、逐步纳入镇保”为原则,现已进入征地养老的人员,经与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按《暂行办法》参加镇保。
二、缴费标准
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3%门急诊医疗保险。
三、参加镇保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参加镇保的下一个月起可按月领取镇保养老金。
四、镇保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二)对一次性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待到达镇保退休年龄后,再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五、门诊大病、住院和门急诊医疗保险
(一)门诊大病、住院保险。门诊大病、住院按照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享受。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3%用于门急诊医疗保险按年划入。
六、征地养老人员参加镇保的方式
(一)一次性缴纳参加镇保资金参保。对有一次性缴纳镇保资金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采用一次性缴纳参加镇保费用的办法参保。
(二)采用土地备案,分三年支付一次性缴纳镇保费用的方式参保。对一次性缴纳镇保资金有困难,但有能力分期付款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在首付三分之一的一次性缴纳镇保资金后办理征地养老人员参保,剩余三分之二参保资金分两年付清,并支付利息。
(三)征地养老管理单位首付三分之一镇保资金有困难,不能将征地养老人员纳入镇保的,按照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要求让征地养老人员作选择。对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仍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参加镇保的待遇规定执行。
七、其他几个问题
(一)《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养老人员中,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选择参加镇保后,在未到达按月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费,仍按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生活费发放单位按月发放至本人领取养老金为止。医疗待遇则按参加镇保的医疗费报销规定执行。
(二)凡选择继续参加征地养老的人员,征地养老管理单位仍按现行征地养老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及报销医疗费,以后根据征地养老资金的承受状况适当调整。
(三)由区民政局承担的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以镇保退休养老金不低于原征地养老生活费为原则,适当增加一次性缴纳镇保年限。
(四)征地养老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参加镇保或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在告知书印发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由本人作出书面选择,超过规定时间,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视作仍为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九、解释单位
本实施意见由区推进镇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推进小城镇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医疗保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