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4年05月22日
沪民法发〔2014〕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下列6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