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位委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2008〕4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高校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工作,现就2008年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08年有第一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含专升本专业),同时该专业必须是通过本科新专业检查的专业。
二、递交材料
请各高校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如下材料(一式三份)送至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发送材料的电子版本。
1.《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统计表》(见***1)
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见***2)
(所有***均可在
http://www.shmec.gov.cn/web/wsbs/
tabledownload/more.php?area_id=493)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批。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更新公布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
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专业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评价标准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