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2014年09月17日
沪安监执法〔2014〕81号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全面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定于2014年9月至11月在本市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执业。
二、检查范围
本市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包括:经由安全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所有甲级、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资质及资质证书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规进行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或机构分立、合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从业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情况。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技术服务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或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按规范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设施评价不准确,评价结论不准确,以及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可以追溯。
(四)其他情况。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报告质量等方面有关情况进行必要抽查。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各机构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沪安监规科〔2014〕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机构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连同《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自查情况表》和自查出的问题清单等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2014年10月至11月,市安全监管局将结合本年度资质认可、延续及年度检查情况,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建设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二)加强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各机构要按照六个坚持的执业准则要求,加强对资质、人员、技术服务档案的管理,规范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技术服务客观真实。
(三)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将在各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认真落实《工作规范》、自查自纠走过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格依法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