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具体要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能源统计制度。各区县统计局及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
将现有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同时,利用港口煤炭吞吐量资料进行核算。
1.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港口煤炭吞吐量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吞吐量。
调查范围:港口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
成品油省际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
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平衡统计
调查内容:航空、船舶油料资源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4.对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国内、外加油情况统计
调查内容:加油量合计、国内加油量、市内加油量、国外加油量。
调查范围: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燃气和天然气
省际燃气和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建立收、支、存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资源量、购自外省市、进口、销售量、售给外省市、出口、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电力
电力的供应量及省际输配数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全市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全市收入电量总计、发电量、外省市输入电量、全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全市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
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2.餐饮业
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能源消费量数据后推算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限额以上餐饮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样本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分别组织全面调查
或重点调查。
3.交通运输业
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道路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业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市建设交通委配合进行重点调查。
4.教育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教育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教委组织重点调查。
5.卫生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卫生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卫生局组织重点调查。
6.其他行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重点耗能行业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
目前,已经针对宾馆、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建立了季报能源统计制度。逐步研究建立针对商厦、写字楼的能源统计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
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范围内建立了149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
目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反映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具体要求
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规范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和本部门内的重点耗能单位进行监测。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全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分产业及重点耗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对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分区县、主管部门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能耗及其降低率、重点行业(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等)相关业务指标的增长速度等。
(三)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重点耗能单位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
监测指标: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的监测
主要能源品种为油品、电力、煤炭、天然气。
监测指标:消费量及其增长率。
(五)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节能量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节点、产业结构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行业技术管理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
(六)建立健全预测分析例会机制
建立健全重点耗能管理部门、企业及区县季度预测分析例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能源消费趋势变化状况,动态分析全市和分产业、行业及主要能源品种消费量的变动状况和走势,建立全市能源消费的预警预测机制。
三、对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一)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二)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三)火力发电、供热、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各种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是否正常。
(四)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五)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六)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政策作用,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下达给各区县的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统计范围,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额量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区县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完成等级;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未完成等级。综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将考核计分具体划分为两个类别,优秀(80分及以上)和良好(60~79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区县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将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人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且达到优秀的区县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区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通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以上得20分,完成70%以上得10分,完成50%以上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15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本区县节能降耗工作,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落实专门人员和保障条件,2分; 3.建立本区县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2 | 1. 分解节能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1分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与考核,定期公布结果,1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5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本区县生产总值比重与上年度持平或上升,2分; 2.高技术产业产值占本区县工业产值比重与上年度持平或上升,1分; 3.完成本区县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郊区区县为4分,中心城区各区为2分); 4.协助市有关部门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做好资金配套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郊区区县为4分,中心城区各区为3分); 5.完成本区县第三产业节能目标 (郊区区县为1分,中心城区各区为4分); 6.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8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2分; 2.在区县新增财力中增加节能工作的资金安排,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6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本区县年度科技计划,1分; 2.节能科技研发资金逐年增长,1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企业、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3 | 1.完成本区县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得3分,完成目标80%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60%以上得1分,不足60%的不得分; 2.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3分; 3.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郊区区县为3分,中心城区各区为2分); 4.制定并完成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本项措施郊区区县满分为2分,中心城区各区满分为3分); 5.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重点交通用能单位节能管理,2分。 | |
8 |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 | 4 |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相应配套措施,1分; 2.开展并协助做好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2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8 | 1.严格执行能源统计制度,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2.确保能源统计力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建设,3分; 3.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工作,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 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2分。 | |
小计 | 100 |
注:1.区县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通知》中要求的“十一五”期间总目标为基准,根据2006年以来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和以后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中心城区包括: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等10个区。郊区包括: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等9个区县。
上海市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方案
为促进“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2.上海市各区县经委(上海化学工业区参照);
3.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企业;
4.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控股(集团)公司依据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关于下达上海“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沪经节[2006]399号)制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各控股(集团)公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基准,2007年度节能目标原则上以上述基准按五年平均下降率确定,2008年及以后年份节能目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基准及前两年完成情况另行制定下达。
节能目标的定量考核分基本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两部分,区县经委和工业(控股)集团公司(除电力行业外)将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电力行业将供电煤耗或线损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千家企业和年耗能1万吨以上企业的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或产品单耗下降率作为控制指标考核。
节能目标按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基本考核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
二、具体操作方法
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分类分层进行。
(一)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1.各控股(集团)以沪经节[2006]399号下达的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上海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控股(集团)公司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区县经委
1.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经委将上年度本地区工业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区县政府的考核。
(三)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名单的11家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核定当年度下降指标,同时报市经委核发。
2.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专家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考核的依据,并报送市经委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审定后,报市国资委,作为对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中央企业集团的考核情况转报***国资委,作为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区县经委的考核结果转送各区县政府;对“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将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情况,由市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有资格参加上海市节能先进评比表彰活动。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本市给予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或经济处罚。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列入考核的工业控股(集团)名单
2.列入“千家企业”考核的11家企业名单
3.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1:
列入考核的工业控股(集团)名单
一、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汽集团工业总公司、上海城投总公司(水务)、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央在沪工业集团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中铝上海铜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上海航空工业公司、上海航天局、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三、电力行业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华能华东分公司
***2:
列入“千家企业”考核的11家企业名单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表1: 上海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内容分解 | |
内容 | 分值 |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 40 | 1.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2. 完成目标的90% 3. 完成目标的80% 4. 完成目标的70% 5. 完成目标的60% 6. 完成目标的50% 7. 完成目标的50%以下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4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4分 0分 |
2 | 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 10 | 1. 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2.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5 % 3.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0 % 4.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5 % | 10分 5分 2分 0分 |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10 | 1.建立本单位工业万元产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节能工作 3.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节能管理 4.认真参加市有关节能工作会议 5.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业节能工作计划 6.设立专项节能资金 | 2分 1分 2分 1分 1分 3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落实 | 5 | 1. 节能目标分解到本单位重点工业用能单位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 2分 3分 | |
5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 5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优先发展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产品 3.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 2分 1分 2分 | |
6 | 节能重点工程实施 | 6 | 1.组织推进重点节能工程,按要求制定工程计划 2.组织推进节能技改项目,成果明显 | 3分 3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 | 7 | 1.重点耗能企业户数完成当年节能目标达70%以上 2.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各种节能活动 3.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 3分 2分 2分 | |
8 | 节能专项工作开展 | 9 | 1.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有明显效果 2.组织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部分重点用能企业未编写审计报告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按能源审计进行整改,取得实效 4.完成市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节能工作 | 2分 3分 扣1-2分 2分 2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 | 8 | 1.有健全的工业能源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2.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组织和参加节能培训工作 4.开展节能宣传 | 2分 2分 2分 2分 | |
小计 | 100 |
表2: 上海市电力行业 (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内容分解 | |
内容 | 分值 |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线损率或供电煤耗 | 40 | 1.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2. 完成目标的90% 3. 完成目标的80% 4. 完成目标的70% 5. 完成目标的60% 6. 完成目标的50% 7. 完成目标的50%以下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4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4分 0分 |
2 | 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 10 | 1. 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2.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5 % 3.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0 % 4.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5 % | 10分 5分 2分 0分 |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10 | 1.建立本单位工业万元产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节能工作 3.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节能管理 4.认真参加市有关节能工作会议 5.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业节能工作计划 6.设立专项节能资金 | 2分 1分 2分 1分 1分 3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落实 | 5 | 1. 节能目标分解到本单位重点工业用能单位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 2分 3分 | |
5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 5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优先发展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产品 3.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 2分 1分 2分 | |
6 | 节能重点工程实施 | 6 | 1.组织推进重点节能工程,按要求制定工程计划 2.组织推进节能技改项目,成果明显 | 3分 3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 | 7 | 1.重点耗能企业户数完成当年节能目标达70%以上 2.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各种节能活动 3.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 3分 2分 2分 | |
8 | 节能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 9 | 1.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有明显效果 2.组织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部分重点用能企业未编写审计报告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按能源审计进行整改,取得实效 4.完成市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节能工作 | 2分 3分 扣1-2分 2分 2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8 | 1.有健全的工业能源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2.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组织和参加节能培训工作 4.开展节能宣传 | 2分 2分 2分 2分 | |
小计 | 100 |
表3: 上海市区县经委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内容分解 | |
内容 | 分值 |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 40 | 1.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2. 完成目标的90% 3. 完成目标的80% 4. 完成目标的70% 5. 完成目标的60% 6. 完成目标的50% 7. 完成目标的50%以下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4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4分 0分 |
2 | 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 10 | 1. 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2.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5 % 3.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0 % 4.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5 % | 10分 5分 2分 0分 |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10 | 1.建立本单位工业万元产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节能工作 3.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节能管理 4.认真参加市有关节能工作会议 5.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业节能工作计划 6.设立专项节能资金 | 2分 1分 2分 1分 1分 3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落实 | 5 | 1. 节能目标分解到本单位重点工业用能单位 2. 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 2分 3分 | |
5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 5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 3分 2分 | |
6 | 节能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6 | 1.组织推进重点节能工程,按要求制定工程计划 2.组织推进节能技改项目,成果明显 | 3分 3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7 | 1.重点耗能企业户数完成当年节能目标达70%以上 2.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各种节能活动 3.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 3分 2分 2分 | |
8 | 节能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 9 | 1.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有明显效果 2.组织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部分重点用能企业未编写审计报告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按能源审计进行整改,取得实效 4.完成市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节能工作 | 2分 3分 扣1-2分 2分 2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8 | 1.有健全的工业能源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2.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组织和参加节能培训工作 4.开展节能宣传 | 2分 2分 2分 2分 | |
小计 | 100 |
表4: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内容分解 | |
内容 | 分值 |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 40 | 1.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2. 完成目标的90% 3. 完成目标的80% 4. 完成目标的70% 5. 完成目标的60% 6. 完成目标的50% 7. 完成目标的50%以下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4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4分 0分 |
2 | 能源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 | 10 | 1.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完成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5%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0%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5% 2.产品单耗下降目标: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80-99%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61-79%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60%以下 ★ 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个,由市经委发文下达。 | 10分 5分 2分 0分 10分 5分 2分 0分 |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6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公司节能工作 2.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有专人负责日常节能管理 3.认真参加市有关节能工作会议,抓好贯彻落实 4.制定公司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 2分 2分 1分 1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落实 | 8 | 1.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3.实施节能奖惩考核 | 2分 3分 3分 | |
5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 | 12 | 1.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4.开展节能宣传和组织节能技术培训 5.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 | 2分 3分 2分 3分 2分 | |
6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 | 12 | 1.组织实施节能“十大工程”项目 2.节能技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 以上每少5%,扣1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 | 3分 3分 3分 3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2 | 1.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有明显效果 2.主要产品单耗达到国际水平 达到国内同行水平 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同比退步的 3.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按要求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4.按能源审计进行整改,取得实效 5.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各工作 | 3分 3分 2分 1分 扣1分 2分 2分 2分 | |
小计 | 100 |
表5:年耗能1万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内容分解 | |
内容 | 分值 | ||||
节能目标 (50分) | 1 | 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 | 40 | 1.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2. 完成目标的90% 3. 完成目标的80% 4. 完成目标的70% 5. 完成目标的60% 6. 完成目标的50% 7. 完成目标的50%以下 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40分 20分 16分 12分 8分 4分 0分 |
2 | 能源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 | 10 | 1.能源总量控制目标: 完成总量控制指标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5%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0% 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15% 2.产品单耗下降目标: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80-99%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61-79% 完成单耗下降指标的60%以下 ★ 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个,由市经委发文下达。 | 10分 5分 2分 0分 10分 5分 2分 0分 | |
节能措施 (50分) | 3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6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公司节能工作 2.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有专人负责日常节能管理 3.认真参加市有关节能工作会议 4.制定公司年度节能工作计划,认真总结 | 2分 2分 1分 1分 |
4 | 节能目标分解落实情况 | 8 | 1.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3.实施节能奖惩考核 | 2分 3分 3分 | |
5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2 | 1.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4.开展节能宣传和组织节能技术培训 5.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 | 2分 3分 2分 3分 2分 | |
6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12 | 1.组织实施节能“十大工程”项目 2.节能技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 以上每少5%,扣1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 | 3分 3分 3分 3分 | |
7 | 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2 | 1.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有明显效果 2.主要产品单耗达到国际水平 达到国内同行水平 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同比退步的 3.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按要求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4.按能源审计进行整改,取得实效 5.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各工作 | 3分 3分 2分 1分 扣1分 2分 2分 2分 | |
小计 | 100 |
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7〕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沪府发〔2006〕2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其它作整体估算。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本市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调查对象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级重点污染源和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其他作整体估算。
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区县环保局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级重点污染源将季报数据同时上报市环保局和所在区县环保局;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区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上报季报数据。
年报和季报统计技术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增加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新建项目和替代工业企业名单和排放量需单独说明;生活污染物和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技术说明。此外,年度报告还应包括下一年度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预测分析,季度报告应对全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进行预测分析。月报主要统计已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以及在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期为1个月。调查对象为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脱硫电厂和结构减排企业等。市级重点污染减排工程所属企业应于每个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环保局上报月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应于每个月度结束后10日内将区县级重点污染减排工程月度数据上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完成。国控污染源和市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由市环保局及时反馈给区县环保局。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调查结果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级重点污染源和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公布,并且动态调整。市级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区县级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名单分别由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进行统计。凡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通过验收与市环保局联网的,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各单位主要污染排放核定规范详见《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核定技术规范》,该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上海市平均COD产生系数(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市级(含国控)、区县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分别由市、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区县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区县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区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在每半年和全年污染减排统计数据上报国家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上海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汇总和审核。
第十一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第十二条各区县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省级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省(区、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
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本市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沪府发〔200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7〕2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环保局负责市级重点污染源(含市管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含区县管国控重点污染源)及其它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区县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国控和市级重点污染源是指占全市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区县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市级重点污染源(含市管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区县级重点污染源(含区县管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区县环保局负责,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级别于每月5日前向市或区县环保局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07〕1026号)和《关于发布〈上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06号)的要求,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两级环保局对重点减排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市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局联网的污染源,环保局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市级和区县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六条市级重点污染源(含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财政负责,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运行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环保部门可给予补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市环保局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根据要求能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第七条企业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搞好定期的质量标定和比对。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区县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市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市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市、区县两级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区县环保局须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市环保局,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区县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区县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区县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沪府发〔200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7〕25号)的规定,以及受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城投公司和宝钢股份等中央在沪企业(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区县各级政府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指标和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各区县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区县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建立情况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没有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削减指标的区(主要指浦东、宝山、闵行),重点考核管网建设完成情况和污水纳管处理率。
各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体系和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本单位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建立情况、自我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情况。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七条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季度进行核查督查。
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四)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八条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委,于每年1―2月份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各区县和各责任单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政府和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优秀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或该单位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或该单位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环保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比。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和各责任单位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和本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