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等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动通知2011年08月09日
沪发改环资(2011)083号
关于本市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环保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市物价检查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被国内外媒体称为中国的限塑令,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市、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总结本市限塑令实施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于7月至8月在全市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总结限塑令实施的良好效果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限塑令取得的成效认真调查分析,全面总结本地区限塑令实施在减少塑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及改变社会消费习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一)各区县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偿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各区县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超薄塑料袋带来的环境问题,使消费者认清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自觉少用、不用塑料袋。
三、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一)各区县质监部门和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各区县工商、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三)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积极支持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区县价格、工商部门要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处罚,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予以处罚。
(三)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价格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经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经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于8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连同《通知》中附表一、附表二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请市经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支持并督促区县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各部门总结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部门及区县材料汇总后与市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等六部门。
(三)结合各区县工作情况,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
1、限塑令实施三年成效统计表
2、限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3、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表1:
限塑令实施三年成效统计表
单位: (上海市)
项目 | 单位 | 数量(三年累计) | 备注 |
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 | 亿个 | 由各区县商务部门填写 | |
减少塑料消耗 | 万吨 | ||
节约石油 | 万吨 | ||
节约标煤 | 万吨 | ||
减少二氧化碳 | 万吨 | ||
超市、商场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 % | ||
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减少比例 | % |
附表2:
限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 (区、县)
项目 | 单位 | 数量(本次专项行动) | 数量(三年累计) | 备注 |
发布的相关文件 | 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通知等。 | 由区县各部门提供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填写;市物价检查所相关材料和统计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相关材料和统计表报送市质监局 | ||
开展的宣传工作活动 | 包括举办宣传活动、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 |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 | 个 | |||
检查经营户 | 户 | |||
检查生产企业和场所 | 个 | |||
查处无照经营 | 户 | |||
查处生产黑窝点 | 个 | |||
查处超薄塑料购物袋 | 万个 | |||
查处案件数 | 个 | |||
货值金额 | 万元 | |||
罚没金额 | 万元 |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厅、环保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被国内外媒体称为中国的限塑令,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部署专项检查,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总结限塑令实施情况,深入推动限塑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限塑成果,定于7月至8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总结限塑令实施的良好效果
(一)限塑令的实施既有利于节约资源,又有利于治理白色污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限塑令的重要意义,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节能减排 全民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限塑令取得的积极成效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全面总结本地区限塑令实施在减少塑料消耗、节约石油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及改变社会消费习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一)各地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偿提供、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引导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超薄塑料袋带来的环境问题,使消费者认清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危害,自觉少用、不用塑料袋。
三、加强联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在专项行动期间,在塑料购物袋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加大执法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塑料购物袋及同类产品的企业和场所进行认真排查,依照法律法规和GB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定,对生产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各地工商、价格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三)各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积极支持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各地价格、工商部门要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严厉处罚,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予以处罚。
(三)对于集贸市场经营户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由价格部门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于8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连同附表一、附表二,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工商总局(市场司)、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三)结合各地工作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