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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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255 | 1004 | - |
≥35岁 | 1310 | 1048 | 838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360 | 1088 | 870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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