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将依据该指导意见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ОО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上海卫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标准,现就本市区(县)卫生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各区(县)卫生局应创造条件设立部门网站,作为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暂时没有条件设立网站,其政府信息由区(县)政府网站集中发布的,应做好自身政府信息公开的页面,同时与上海卫生信息网链接。网站、页面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设有“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网上受理申请”、“网上咨询”等栏目,具体见***1《上海市区(县)卫生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规定的类目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即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类、其它五大类目,应直接显示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并对目录信息的具体内容提供链接。具体参照***2《上海市区(县)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ΟΟ六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规范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各区(县)卫生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包括以下基本栏目和内容:
一、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公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文。
二、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由编制说明和信息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编制说明,可参照上海卫生信息网《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目录数据项包括序号、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和产生日期,目录中每条信息应与信息内容链接。具体要求可参考《区(县)卫生局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分类参照标准
一、机构职能
(一)机构概况
(二)机构领导
(三)内设机构
(四)下属机构
二、政策法规
可链接“上海卫生”网站中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三、规划计划
(一)综合规划计划
(二)专项规划计划
四、业务类
(一)行政许可
(二)医政管理
(三)公共卫生监督
(四)疾病预防
(五)社区卫生
(六)妇幼保健
(七)健康城市(爱国卫生)
(九)卫生法制
(十)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综合类
五、其它类
(一)工作总结
(二)信息公开年报
(三)医疗收费标准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与“上海卫生”网站的医疗收费标准链接
2.本区各民营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价格发布
二、各类医疗机构名录和基本信息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均需公开各类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法人、诊疗科目等。主要涉及:
(一)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一、二、三级医疗机构。
(二)本区(县)民营医疗机构。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四)其他区(县)卫生局直属机构。
三、有关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一)具有助产、终止妊娠、节育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本区(县)健康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
(三)承担各类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名单
(四)其他专业技术资质
四、社区卫生服务
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文件、政策、工作动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地址、电话以及服务内容、时间等信息。
五、各类卫生统计数据
六、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条件、限制数量、办理程序、办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等应予主动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完整性。
七、医疗服务信息公示:
对本区(县)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收费均次费用、医疗质量监督、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应定期公示。
八、各类监督投诉信箱、电话
网上应设立局长信箱、公布各类监督投诉电话、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等。
九、便民问答
开设“网上咨询”栏目,接受市民的各类咨询,并根据网上咨询的热点问题,编制便民问答,在网上公开,方便市民查阅。
十、卫生信息
本区(县)卫生新闻、重要工作进展、重要活动、工作动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