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印发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2012年01月04日
沪教委德〔2011〕5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促进本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各单位要指导所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完成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改造,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希望各单位加强心理辅导教师的理论培训和心理仪器设备使用培训,不断提高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的专业素养。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室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使心理健康教育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的各项功能。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德育处联系(联系人:周烨,电话:23116790)
***: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心理辅导室装备指导意见(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