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金委办[2012]49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2007年12月4日,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班子成员和各街道、区直部门负责同志请销假管理规定》(汕金委办[2007]76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的印发对于加强干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便于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掌握区各套班子成员和各街道、区直部门负责同志的工作动态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为继续做好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异地任职的领导干部节假日回家除外)离开本市,时间在2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书面请假须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并提供外出期间的联系办法包括联系电话。 二、区委书记外出时通过市委办公室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同时告知区长和区委办公室主任。区长外出时报告区委书记并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告知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务副主任、区政协主席、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和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党委系统(包括工青妇)部门一把手外出必须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并报送区委办公室备案;区委常委兼副区长外出须同时报告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党委系统(包括工青妇)部门一把手外出还必须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直属单位一把手外出必须向区长请示报告,并向区委书记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直属单位一把手外出还必须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含兼职)外出必须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席请示报告。区纪委副书记外出必须向区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各街道、区直部门副职班子领导同志外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区分管领导(或挂钩领导)审批,并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非领导职务干部及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在本单位秘书部门备案。 三、各街道、区直部门要合理制定干部职工的年休假计划,要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均衡安排,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休假。休假一般不要安排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敏感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党政一把手不能同时休假。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各街道党政一把手、区党委系统(包括工青妇)部门一把手、区政府直属单位一把手当年的年休假计划,要报经区委批准,并报送区委办公室备案。 各街道、区直部门副职班子领导同志的年休假计划由单位一把手审批,并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非领导职务干部及股级以下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单位一把手审批,同时在本单位秘书部门备案。 各级领导干部在休假前提前3天以上参照外出请假程序报批。 四、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和各街道、区直部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的,应严格执行《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外出考察学习管理的通知》(汕金委办[2010]***号)的规定,向区委提出书面报告,由区委办公室呈报有关领导同志和区委书记审批。 五、各单位秘书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有关工作。请假人销假时应向批准人报告。 六、严肃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纪律。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销假管理规定,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