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用印事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用印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的同时,领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检测专用章”)。检测机构在从事部令规定质量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时,应加盖“检测专用章”。
三、见证取样类检测报告,“检测专用章”盖于报告的左下侧。专项类检测报告,“检测专用章”盖于报告的首页,必要时可加盖骑缝章。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使用的检测报告各类印章作废,其他行政机关规定使用的印章,从其规定。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