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2005年04月19日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链接:
1.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市医保局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