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03月14日
沪财税[2012]2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