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市国资委关于开展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2005年03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及企业法律顾问: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4】44号),现就本市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2、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注册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委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进行。
1、注册申请受理时间:2005年3月1
5日(星期二)至3月l9日(星期六)9:00~16:00
2、注册申请受理地址:石门一路251弄4号老大楼204室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秘书处(南京西路与威海路之间,公交23、49、104、128、41、20、37、地铁二号线等可到)邮政编码:200041
3、注册工作联系人:俞百青陈永明电话:62
1
59709、52281225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
2.如实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份;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二张(包括申请表上粘贴的一张,另一张请在背面注明姓名以备换证时使用)。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取费用(证书工本费除外)。
五、培训工作
3月下旬将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开展执业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将在申请注册时通知。申请注册时需交纳培训费及资料费150元。参加执业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