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设定2005年01月19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1月14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16:40:3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