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质量状况普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质量状况普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通知》(质检质函[2002]2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关于从源头抓质量的指示,继续做好本市质量状况普查和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工作重点对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建档范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今年建档工作的重点对象为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以及获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重点企业。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尽快完成本市重点企业的建档工作。
二、建档主要方面
质量管理、产品防伪、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认证和许可证等八个方面。
三、工作要求
1.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各有关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建档工作,将此作为落实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把好质量关。要落实归口部门,建立专人负责制,做到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过程中要保守企业机密,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保证网上报送和汇总,做到报送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3.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对企业上报的质量档案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对建档企业的定期访查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入企业,分类指导,做好监查和服务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网络。
四、填报要求
1. 各有关企业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工业企业质量档案表》,并录入“企业质量档案调查系统”软件中的电子表格,报送至各控股(集团)公司或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2.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经认真审核后,应运用“企业质量档案调查系统”软件汇总处理。
3.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于2005年3月10日前将汇总处理后的电子文件和建档企业名单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雪绵、戴升
联系电话:54045500转2141、2142、2152(传真)
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
邮编:200031
市质量技监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