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本市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2004年12月07日
文件依据:沪府办发(1992)15号
本市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
一、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休假期限:
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为:
(一)工龄满五年至十五年的,休假七天;
(二)工龄满十五年至二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三)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三、休假的具体规定:
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职工离开岗位休假,应经领导批准。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执行时间:
自一九九二年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