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印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2012年05月17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健全本市职业病防治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适应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满足用人单位全面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沪卫监督〔2009〕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健全本市职业病防治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配置,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适应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满足用人单位全面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标
通过对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统筹调整,至2015年底,本市逐步形成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全面、优质、高效、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适用本规划。
三、设置原则
(一)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与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用人单位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劳动者数量相适应。
(二)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主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平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地域分布,保证适度竞争和技术储备。
(三)新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可在全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鼓励已经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申请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四、设置要求
(一)新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是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
(二)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能提供以下最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三)每个区县设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满足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其中至少有一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开展全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四)已经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暂可依法继续开展工作,但需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在2015年底前尚不能满足上述最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要求或者不能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机构,将停止其资质延续。在2015年底前,目前已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依据《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许可的,不受本规划关于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的限制。
(五)设有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区县,可根据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业园区内设置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该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匹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区县内有多个工业园区的,每一工业园区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设置。(依据本项设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不受设置要求第〔一〕、〔三〕项的限制,但仅服务于本工业园区内的用人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职业健康检查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划在辖区内的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规划要求,满足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
1、对目前已经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分类指导其申请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确保在2015年底前,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符合本规划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要求。
2、积极引导和支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新设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2013年6月30日前,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开展全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满足辖区内用人单位全面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避免出现需要有多家医疗机构参与方能完成劳动者单次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完成政府指定的工作任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主动做好相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停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