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助产等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意见2012年06月18日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布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
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以推动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为重点,开展人性化和温馨化服务,积极创建爱婴医院,开展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干预工作。
(二)公平可及、均衡分布原则。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以满足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需求为核心,根据区域人口特点和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存量,适度补充增量。以满足不同层次服务需求为目标,合理规划提供一定比例的高端服务,同时规划定点医疗机构为外来贫困孕产妇提供最基本的优惠助产技术服务和开展政府免费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母婴保健、妇女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必须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为市民提供基本、价廉、质优和温馨的专项技术服务。同时,在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特色和高端为主的医疗机构,形成以质量和品牌为优势的有序竞争服务机制
二、区县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
区县卫生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区县卫生局应当根据区域内育龄人群分布、出生人口数的预测、近五年分娩数以及医疗机构设置和床位使用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等情况对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规划设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助产机构数和总床位数、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手术机构数,原则上控制在满足辖区市民基本服务需要范围内。社会资本举办的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统筹规划、动态管理、逐步增加。原则上,在确保服务质量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对开展高端医疗服务的机构数量进行适度控制。
(二)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重点做好布局调整、结构优化和盘活存量。根据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服务能力不足的原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的专项技术设置,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提供优质的专项技术服务。
(三)对因城市建设或区划调整等造成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紧缺的、无法满足市民需求的区域,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区县政府应在合理规划和设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鼓励社会办医机构提供专项技术服务。
(四)辖区内产科床位数根据辖区内近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以辖区内可以满足基本服务需求为原则。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数量不再增加,以市区、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为原则,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调整。各区县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的高端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
设置规划以3年为一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区县卫生局应当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三、审批条件
(一)凡申请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审批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列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的机构;
2.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二)凡申请开展高端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县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3.具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要求。
5. 体现高端特色,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助产技术:产科床位在50张以上;产房床护比≥1:2.5;产科病房床护比应当≥1:2;医护比≥1:4;产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产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计划生育科主任应为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计划生育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为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全职人员。
四、审批程序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辖区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包括市级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根据设置规划和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的许可决定。作出批准同意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卫生局,并同时提供规划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审批材料。
(三)市卫生局收到抄送材料后,发现区县卫生局审批不符合区县设置规划及审批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对区县卫生局予以通报。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宗旨,根据基本原则和设置规划,实施全行业领导、属地化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要将定期质量督导和检查的结果作为科学规划和机构设置的重要条件和主要内容。
(二)严格准入,明确责任。对开展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基本标准严格审批。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确保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谁申请、谁主办、谁负责,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妇女健康。
(三)提高质量,依法监管。建立有序增减、动态进退的机制,对已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但尚不符合以上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年内逐步达到相关标准,如3年后仍不能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注销相关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证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违反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造成孕产妇、新生儿或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受术者死亡的,按照规定对当事机构和人员从严处理,依法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服务至上,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水平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要按照基本需求和温馨服务原则,提供适宜的服务,严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形成特色,树立品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特色的高端服务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坚持诚信服务、温馨服务和优质服务的方向,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以上意见已经2012年第9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