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整治医院及周边地区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市民的健康权益,市委、市政府已将“整治医院及周边地区‘医托’活动”作为2007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及市政府市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由我局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区县组织实施。为切实推进该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区县政府总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整治“医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增强市民识别和防范“医托”的能力,严肃查处雇佣“医托”欺骗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本市“医托”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年内基本杜绝重点防范地区(指《2007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主要地区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地区,下同)“医托”聚集行骗的现象,及时捣毁“医托”团伙组织,并探索建立“医托”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畅通医疗服务信息,增强导医服务;增强市民在选择医疗服务中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对已经查实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及时予以公示,典型案例要宣传报道,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四)认真排摸,找准对象,严格规范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规范医疗服务宣传。
(五)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行动相结合,日常监督结果和医疗机构校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整治“医托”的多部门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4-5月)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线索确定全市整治“医托”活动的打击目标、范围和防范对象,及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通报“医托”活动区域及团伙线索,向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通报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制作防范“医托”警示牌、宣传手册、宣传标语、宣传片等宣传资料;落实在本市地铁、公交车厢、出租车厢内播放宣传片;负责对重点防范地区的医疗机构的“导医”、保安和出租车司机等人员进行识别和防范“医托”的培训;负责“医托”整治工作的阶段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整治“医托”活动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宣传手册的发放工作,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预检大厅设立警示牌、播放宣传片和发放宣传手册;负责辖区内宣传标语的制作和张贴;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医疗机构附近及公交、地铁站点设立警示牌;协助街道(镇)在相关医疗机构周边旅店、招待所发放宣传手册;在相关医疗机构内和大型公交站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负责征询了解辖区内“医托”活动情况,包括“医托”数量、活动规律、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线索、“医托”涉及科室等,根据征询结果,结合市民投诉举报线索,组织人员对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进行暗访排查,摸清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底数,确定重点打击防范对象,将征询、排查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通报辖区“医托”活动区域及团伙线索,向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通报辖区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10月)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不符合要求的科室(专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并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负责“医托”整治工作的阶段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现的应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案件移送。涉及部队医疗机构雇佣“医托”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2、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医疗服务宣传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雇佣“医托”的医务人员;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加强对违法医疗机构的***复查,确保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不符合要求的科室(专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负责对经查实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公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对发现的应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案件移送;涉及部队医疗机构雇佣“医托”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总结评估、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11-12月)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医托”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有效解决方法,为制订“医托”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2、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托”整治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并对全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会同参与组织实施的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制订“医托”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
四、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整治工作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琦、王跃龙;联系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200050;联系电话:***377020*2203、2206;电子邮箱:zfdd@hs.sh.cn)
2007年5月25日前报送宣传培训、排查摸底阶段工作情况,重点是辖区内“医托”活动排查摸底情况,同时报送***1、2、3。
2007年10月25日前报送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报送***1、2、3。
2007年12月5日前报送本次整治工作的总结、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同时报送***1、2、3。
此外,为了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相关考核评估方案一并附后,请见***4,我局将择时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考核评估。
***:1、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数据汇总表(略)
2、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略)
3、宣传、排查及移送数据汇总表(略)
4、整治医院及周边地区“医托”活动工作评估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