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我市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7〕287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42号)的要求,现对本市的药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已取得批准文号,需要继续生产的药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本局申请再注册。本局将负责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目前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品种,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再注册申请。
二、凡因中药保护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也可申请再注册,但批准文号效力处于中止状态。
三、凡由本局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四、再注册申请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申报工作,并按***要求规范、准确地上报资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