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林局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07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单位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以及有关精神,为做好工程系列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2004年度申报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农林局工程系列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委员会。
二、申报评审对象和范围
本市从事造林绿化、造林规划与设计、造林工程技术、林业资源监测与调查、城市林业生态系统、林业病虫检疫与防治、森林公园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花卉苗木和果树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林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业毕业、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者。
(二)、虽暂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但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或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技术人员。
1、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考核成绩有两年为优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经区、县、局技术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者。
2、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撰写过二篇以上主要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公认具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
3、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二项以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奖等专项奖;或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一项以上研究、设计项目,经实践检验和专家评议,公认有创造性和先进性;或提出一项以上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已取得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到林业工程技术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者。
为适应上海林业大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对目前在林业相关岗位工作并且已具有农艺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参加由专门部门组织的林业专项培训并通过考试者。
五、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在市林业推广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持有国家职称外语统考B级的合格成绩单;在区(县)林业推广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持有国家职称外语统考C级的合格成绩单;在区县林业推广机构从事林业推广工作满15年(含15年)及在乡镇林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人员须持有国家职称外语统考有效成绩单。195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者,还须持有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单。
六、论著、论文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代表性学术著作或论文1―2篇、未公开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2篇(须提供打印稿)。代表性著作和论文应和申报材料同时提交。
七、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完成本专业近三年累计达12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一律采用由市人事局印制的表式(此表可到本市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购买),复印无效。申报表中“主要工作业绩”栏撰写要求见***一。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1-7页复印件13份(复印件须用A4纸)
(三)自荐代表性论文1-2篇。公开出版的,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附刊物封面及目录(复印件须用A4纸);未公开发表的须用A4纸打印。
(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用A4纸),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获奖证书中的获奖对象如为单位,须提交本人所起作用的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一份。
(六)个人基本信息表一份(见***二)
(七)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转评人员的材料参照上述要求,同时附上原评审申报表一份。
九、其他申报事项:
(一)、材料报送时间:2004年7月8日----8月8日,每周一上午:9:00―11:00;每周三下午1.:30―5:00,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地点:(1)上海市农林局职改办。地址:本市田林路195弄15号;联系人:陈赛;电话:***855090*404或***951761,邮编:200233。(2)市职改办规定的各区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受理点。
(三)、收费标准每人500元,参照本市中级评审费用标准及含交付市人事局制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人事局“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职称专家栏或在“上海农林网”(www.shaf.gov.cn/)中的网上办事栏目内查询或。
十、办理依据:
(一)、人事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二)、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9)52号《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农林局职改办
20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