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等关于出资设立各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通知2016年01月12日
沪民优发〔2015〕42号
各区县民政局、拥军优属基金会分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拥军优属工作,推进双拥在基层和关爱功臣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化解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的急难愁等困难和问题,现决定在各区县所属街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区等基层单位,以下统称街镇)出资设立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各街镇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含居住证)的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
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助缓解上述服务对象在生活、医疗等方面临时、突发的特殊困难;
(二)用于帮助缓解上述服务对象因目前有关政策措施未能覆盖的特殊困难;
(三)组织对上述服务对象实施抚慰补助。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或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或部队提出意见;
(二)街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街镇领导经过审核后批准,同时报区县分会备案。
四、加强管理
(一)各区县要加强对街镇拥军优属工作的业务指导。引入公益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设立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是立足服务基层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深化基层拥军优属工作的新举措。要运用专项资金发挥拾遗补缺、雪中送炭的功能,缓解基层服务对象的实际困难。
(二)各区县分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在年底前将启动资金划入街镇确定的银行账户;要了解***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并指导街镇做好专项资金的筹资工作。
(三)各街镇要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审核批准工作,确定银行账户,按照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统一管理,妥善使用好拥军优属专项资金,拓展专项资金的筹资渠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由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出资,今后可通过社会化募集和争取地方财政资助等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审批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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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对象类别 | |||
所属居(村)委、部队 | |||||
申请事项、金额 及理由 | |||||
居(村)委、部队初审意见 | |||||
街镇职能部门意见 | |||||
街镇领导审批意见 | |||||
备 注 | 个人申请事项及理由须本人签名;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