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进一步落实省际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本市省际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市交通执法总队与市运输管理处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省际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的通知》(沪交执法〔2014〕65号),并印发全市省际客运企业。
通知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省际客运企业,一年内两次违反停止运行规定,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发生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运行规定或违反运行规定车辆次数达到其自有营运客车数量30%以上的,由本市交通执法机构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二是针对省际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反停止运行规定的,由本市交通执法机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