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决定草案提交审议
7日内无理由退货,该如何细化?9月26日上午,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四类商品,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是否妥当?草案的这一说法,在立法听证中引起不少争议;对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却有较大共识。因为商品种类繁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难以在法规中一一列举。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地方性法规可将规范的重点放在对确认程序的细化上。为此,草案删除了此前列举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
目前,依据国家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涉及: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草案提出,除了这几类,其他商品如因本身属性不宜退货,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结算前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什么情形才算不影响再次销售?检查试用商品大多要拆封包装,难免造成商品贬值,因此,有必要对拆封商品包装是否可退货的边界予以明确。为此,草案明确了可退货边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也属于商品完好。